商會章程
北京福州商會章程
(修正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商會名稱為:北京福建企業總商會福州商會,又名福州市工商聯北京商會,簡稱北京福州商會,屬北京市工商聯團體會員組織。
第二條:本會系由在京和北京周邊地區的福州籍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和相關人士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辦會宗旨是:遵守黨和國家的相關政策、法律、法規,遵照“信息共享,資源共用,優勢互補,共謀發展,源于社會,回報社會”的辦會方針,本著“開放、高效、務實、服務”的工作作風,廣泛聯絡、團結在京和北京周邊的榕籍商人,積極開展卓有成效的會務活動,促進在京榕籍企業的發展、壯大;并引導會員企業回歸家鄉投資興業和熱心參與社會公益慈善事業,為繁榮京榕兩地的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而共同努力。
第四條: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福州市工商聯,注冊登記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業務接受福州市工商聯和北京市工商聯的雙重管理、監督;并接受福州市人民政府駐京辦和北京福建企業總商會的指導、協調。
第二章 職能與任務
第五條: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本會以服務會員,排憂解難、宣傳政策,提供信息、整合資源、協調關系,促進企業業務發展,當好政府聯系在京的福州籍企業家的助手為主要任務;
(二)加強內聯外引,主動發現、聯絡,團結更多的京榕商,積極發展新會員,壯大商會規模與實力;
(三)為會員提供經濟信息、企業管理、財務管理、法律事務咨詢、專業人才培訓等服務;
(四)舉辦各種形式的聯誼會、懇談會、座談會,加強會員之間、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之間的聯系。協助舉辦訂貨會、展銷會活動,提高會員知名度,幫助企業做大做強;
(五)辦好網站、會刊,充實網站、會刊內容,努力打造“京榕商”品牌,進一步擴大商會的社會影響力,提高京榕商的知名度;
(六)貫徹宣傳黨和國家有關非公經濟的路線、方針、政策,引導會員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財富觀,遵紀守法、誠信經營;
(七)積極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依法保護會員的正當經營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協調會員之間、行業之間、地區之間的關系,整合各種資源,做到信息共享、資源共享。為北京、福州兩地企業家及各界人士聯手辦企業、聯合經商穿針引線、牽線搭橋,促進兩地的經濟技術和貿易的合作與發展;
(九)密切與福州市及五區八縣人大、政協的聯系,努力做好在京福州籍非公經濟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薦工作。
(十)接受北京、福州兩地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承辦有關事宜,并協助政府搞好行業管理;
(十一)鼓勵會員投身光彩事業,積極參與各項公益慈善活動,表彰先進,樹立榜樣。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凡在北京市及北京周邊地區經營的福州籍企業家、個體工商戶或福州企業駐京分支機構負責人,以及目前在京的曾在福州地區長期生活、工作過的非榕籍人士,均可自愿申請入會,經批準后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申請加入本會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法制觀念;
(四)熱心商會工作。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創會會員不受此限);
(三)辦理入會登記手續;
(四)經批準后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力: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四)擁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提請本會為其維護合法權益;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四)參加本會活動,如實向本會提供本企業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其他應盡的合理義務。
第十一條:會員的退會:
(一)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二)會員不繳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視情節由理事會討論決定給予批評、教育、警告直至取消會員資格。如觸犯刑律者,不論其在會內擔任何種職務,一律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報告;
(五)決定本會的重大會務活動;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七)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批準同意,但延長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增補和罷免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以及理監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開支情況;
(五)決定商會內設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決定各內部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議領導商會日常工作。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監事長、執行副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必要時可由會長召集常務副會長和秘書長開會,商議臨時性重大問題。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或會長委托常務副會長負責召集。名譽會長、顧問可列席會長辦公會議。
第二十條:本會的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會員中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
(六)熱心本會工作。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連任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研究批準。
第二十二條:會長為商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主持會員代表大會;
(二)督促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五)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本會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由會長指定的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會務工作;
(二)如果會長外出等原因不在時,受會長授權的常務副會長代理會長行使會長職權。
第二十四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開展商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內外關系;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負責人人選,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經會長同意,決定商會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
商會設立監事會,監督本會理事會和商會領導成員及秘書處工作人員遵守本會章程、業務范圍和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會務活動,并對本會的日常財務收支情況進行監督;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并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處理,并監督其執行。監事會由監事長和若干監事組成。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準的范圍內開展業務的收入;
(四)存款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本會按照會長辦公會議通過的收費規定收取會費。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工作范圍和商會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設立專職會計,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并實行會計與出納分離。
第三十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并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
第三十一條: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本會聘用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由秘書長提出,經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由會長批準后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由會長辦公會議提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本會修改后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三十六條: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本會經業務主管單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本章程修正案于2011 年8 月7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